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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猥亵学生教师终身禁教 广东猥亵学生教师如何解决最新消息”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6 07:36:02 浏览:

广东计划终身禁教猥亵学生教师! 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解决实施办法(公开意见征集稿)》和《广东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解决实施办法(公开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意见征集稿》),征求公开意见。

“这将成为广东第一份解决比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文件。 ”。 发现两篇意见征集稿的解决对象涵盖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年级和机构的教师,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解决程序更加规范,解决标准也更加详细和准确。

意见征集稿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单位等级或者给予解聘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以及其他情况下,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者参加“黄赌毒”活动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程、论坛、讲座、新闻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故意传播虚假新闻、坏消息的。

附上原文:

附件一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解决实施办法

(公开意见征集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新时期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快速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解决,必须与违反公正、公平、处罚相结合的大体上的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程序合法。

第二章解决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本实施方式的方法所称的解决包括处置和其他解决。 处分包括警告、过失、降低工作岗位等级,或者解聘、开除。 警告期为6个月,记录期为12个月,降低或解聘工作岗位等级的期限为24个月。

其他解决办法包括授予批评教育、鼓励谈话、责令检查、举报批评、考核评价、职称晋升、岗位招聘、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取消政府对个人的特殊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解决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中国共产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并构成违反党纪的,应当给党纪以解决。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解决。

第五条 且有两种以上需要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明确其处分。 处分种类不同的,应当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的多种同类处分的,实行该处分。 但是,处置期必须在一个处置期以上、两个处置期之和以下加以明确。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分期尚未落实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 教师被处分期间保留教师资格的定期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在受到以上处分期间,未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考核资格。

第七条 教师被依法处罚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给予解聘以上处分。 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被除名处分。 教师因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失去教师资格。

第八条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重罚: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发挥首要作用;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阻碍调查,并且态度恶劣的,提供或者制止他人的指控,提供证据资料;

(4)庇护该事件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9条违反职业道德教师处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解决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未达到给予处分的条件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勤勉谈话、检查命令、举报批评等解决: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录处分情节较重的,降低单位等级或者给予解聘处分的情节较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安排,或者欺骗教育、保教工作人员,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工资行为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三)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的,不顾学生安危,擅自离职、自行逃跑的。

(四)在招生、考试、推荐、推荐和绩效考核、岗位录用、职称评定、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育研究、政府给予个人的特别资助或者补助金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有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创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索取、收受学生和家长财产或者参加学生和家长支付的宴会、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行为,使学生利用图书报纸、教育补助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七)组织、参加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兼职教校外培训机构,向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情况的

(八)其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处分。 情节严重的,降低单位等级或者给予解聘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以及其他情况下,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者参加“黄赌毒”活动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程、论坛、讲座、新闻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故意传播虚假新闻、坏消息的。

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者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取消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并在全国教师管理系统登记,任何学校(幼儿园)都不得聘任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教师享有职业道德晋升评定、职称晋升、岗位招聘、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政府对个人的特殊资助或补贴等资格,或者在取得相关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取消相关资格的解决,并及时比较有效

第十三条 教师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领取的财产或者想要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返还,或者提交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解决,或者不返还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解决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给予解决,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降低警告、记录、岗位等级或者解聘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除名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解除聘任(劳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给予批评教育、勤勉谈话、责令考核、通报批评,以及申报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录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取消政府对个人给予的特殊资助或助学金等方面资格的其他解决,根据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解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管理权限,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调查教师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教师的基本情况、职业道德行为违反事实、解决依据或者解决建议等复印件。

(二)告知被调查教师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给予解决的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教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讨论和记录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三)按照解决办法的权限,给予解决、撤销案件的决策。

(四)由决策机构印制决定,注明认定的事实、理由、根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复印件。

(五)将解决办法书面通知解决对象教师本人和有关机构,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六)将解决办法存入教师档案,输入全国教师管理新闻系统。

第十六条 具有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教师对解决办法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解决办法之日起30日内向原解决办法单位申请复核。 对讨论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讨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解决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起诉。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解决办法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解决办法之日起30日内向原解决办法机构申请复核。 对讨论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讨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解决决策机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在接受调查解决期间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停止其职责。

第五章解决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得到有规定解决期限的解决,解决期间有悔改表现,同时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解决期限届满的,原解决决策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解决。 教师在接受解决期间有重大功绩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功绩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解决。

第十九条教师解决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被解决教师在被解决期间的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解决办法的权限,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解决办法;

(三)解除印刷或者提前解除解决的决定;

(四)书面通知本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解决的决定,并在原解决范围内发表;

(五)将解决办法存入教师档案,输入全国教师管理新闻系统。

解决办法自处分届满之日起生效,早期解决办法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解除 解决的决定,必须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解决后,考核、竞争性征聘的上岗和晋升工资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解决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级或解聘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岗位的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况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鼓励协商对话,通报批评,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解决等方法认真追究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缺乏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监督;

(二)教师失范问题排除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教师失范行为缺乏处置力度、方法不当或者拒绝处置、推迟处置、不承担责任的

(四)已经采取的教师失范行为的解决办法不落实,教师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教师失范问题多次发生或因教师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承担说明责任的失职责任情况。

第七章附则

参照本实施方式的方法,解决第22条第2条所述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无教师员工。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式方法不完善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地级在上市可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解决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十四条本实施方式的方法由省教育厅解释,自印刷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比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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