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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8 08:30:03 浏览:

报道网5月25日报道,土壤是“生命基础、万物之母”,干净的土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前提。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法律空白色。 如何更好地实施该法,建立综合防治长效机制,真正实现职责确定、科技支撑、风险管理、防治相结合,确保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极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将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展开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秦光将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攻防是中央明确的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攻防任务之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复制品。 我国土地广、领土广、土壤类型多,土壤污染原因千差万别,呈现地域性、流域性等显著特征。 因此,污染土壤修复工作面广,任务艰巨。 近年来,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土十条”,实际制定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秦光将发现,随着这项事业的发展,不久前未被发现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技术革新的迟缓。 近年来,国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了典型的污染区划或耕地修复试验工程,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但系统性、集成性修复技术体系却支撑了乏力。 例如,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行业一方面缺乏适合国内自主创新、当地土壤特点的修复技术,另一方面缺乏国际先进修复技术的本地化和研究。 因为这项技术成果很难转化。 例如,农用地土壤修复行业中,目前使用的物理修复方法工程量大、费用高、化学修复方法技术要求高、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复方法和农艺措施效果慢、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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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资源整合不充分。 土壤污染防治有预防、管理和治理等多个环节,涉及水、大气、固废和化学品等多种因素。 因此,土壤污染修复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技术体系的创新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特征。 例如,土壤环境管理需要政府、公司和科研机构的密切合作,探索产、学、研、协调合作的运行机制。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政府缺乏优质的土壤环境新闻数据,难以做出科学的决定,科研机构缺乏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难以开发科学合理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方案,公司缺乏本土化的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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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执法力度不强。 《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一年了,但调查的土壤类违法案件数量少,其主要原因是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弱。 一、执法人员对土壤污染环境执法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判断、修复和效果判断的实施等各阶段的规范化程序和标准需要健全三是缺乏现场监测能力和技术手段,收集证据链加以完善

秦光将建议,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胜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机制。

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协调配合的土壤综合管理体系。 实行功能完善、比较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责任机制等方面建立系统全面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体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 要形成农业、水利水务、工业和新闻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职责确定、分工协作、统一协调的机制。 重点加强合作:一是建立土壤大数据平台,实现新闻共享;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研究土壤监管处理中的课题;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惩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2、建立创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建议为土壤污染攻关提供科技支撑,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净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该联盟由科研院所、环境保护和技术宣传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重视国家或地区内土壤修复产业的诉求,以技术创新和整合为手段,研究制定和完善土壤防控的产业技术标准,引领产业技术进步。 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整合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源,建立面向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研发和理论创新服务平台、新闻共享平台,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共同培养土壤污染防治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科技人员交流、交流。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保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和建设用地风险管理与修复技术等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宣传取得重大突破。

“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3、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法律比较有效的实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督促政府和公司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该法全面有效实施。 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水平高、专业能力强、装备条件好的土壤污染防治执法队伍。 建立第三方长期监测、管理机构定期抽检的土壤污染监测体系,确保土壤污染长期检测职权的确定、责任。 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逐一发挥“12369”环境保护通报热线和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保障公众行使环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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