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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新冠肺炎捐赠物可税前全额扣除”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27 14:36:02 浏览:

新闻网2月7日讯新冠提供的肺炎捐赠物可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单位和个人经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授权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受理函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自产、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无偿捐赠的,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收到的捐赠,应当用于特殊目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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